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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领结婚证要准备什么材料

领结婚证要准备什么材料

第一,男友双方需要提前准备好身份证,身份证必须是有效期内的才行
第二,男友双方家庭的户口本,结婚也是需要在户口本其中一方归属地进行登记
第三,男女双方身份证的复印件,身份证的复印件两面都是需要复印在同一面上面
第四,男女双方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需要复印户口页和结婚本人的那一页
第五,准备好这些基本资料以后,就去登记处,领取窗口号码,领取结婚证明的表格
第六,最后就是在办理结婚证的工作人员指导下填写资料,然后签名按手印就可以领取到结婚证

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领结婚证要准备什么材料

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以广州市白云区为例,登记结婚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件和证明材料  

1、内地居民  

(1)本人常住户口簿、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2、现役军人  

(1)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有效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3、香港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香港居民身份证。  

(3)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4、澳门居民  

(1)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  

(2)澳门居民身份证。  

(3)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5、台湾居民  

(1)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  

(2)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  

(3)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华侨  

(1)本人的有效护照。  

(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7、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二、婚姻登记证照片: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扩展资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中规定:

第三十六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结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二)查验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材料;  

(三)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四)当事人现场复述声明书内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第三十七条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第四十一条  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参考资料来源: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婚姻登记办事指南

领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一、中国公民须持有

1、本人户籍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外国人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该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三、外国侨民须持有

1、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

3、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备结婚的条件: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龄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性早于二十周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愈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允许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反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行为能力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对方讲明。如果隐瞒这一情况,与对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结婚登记

百度百科-结婚证

相关专题: 材料 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