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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 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两人想要成为合法的夫妻,就需要到民政局登记领证。办理领证流程虽然不是很复杂,但还是有很多的新人不知道具体的步骤,下面就一起来看看。
一、领结婚证所需证件
1、男女各自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双方户口本或是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3张两寸近期男女免冠合照,一般都是红底。
4、非直系或三代旁系无血缘关系证明(结婚登记处领取表格填写即可)。
5、离异者需要准备离婚证或是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
二、领证流程

领结婚证准备好证件,到婚姻登记处把证件递交给婚姻登记员,对真实性和新人问询的简单步骤,就能领取结婚证了。
1、准备领证所需证件

准备登记的男女,需要提前准备好领证需要的证件。

2、拍摄结婚登记照
在领证所需证件中需要准备3张结婚登记照,新人可以提前拍摄,自行准备。如果没有提前拍摄的新人,也可以到婚姻登记处当场拍摄登记照。拍摄结婚登记照的价格在30元左右,不同地区的价格会有所差异。
3、上交证件和复印件

身份证和户口本都是需要复印件的。身份证的复印件需要正反两面,并复印在一张A4白纸上。户口本需要复印属于自己那一页和户口本第一页。
4、填写结婚登记声明书
新人将证件上交给工作人员之后,工作人员会给男女各一份结婚登记声明书以及无配偶无血缘的声明书,双方需要按照真实信息进行填写。
5、审核文件

民政局的工作人员会将上交的证件、声明书就那些审核,如果产生疑问,有权向新人进行提问。
6、发放结婚证
当一切都审核无误之后,工作人员会将结婚登记照粘贴在结婚证上,并盖上钢印,发放给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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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结婚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领结婚证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然后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核后,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会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如果是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或者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法律依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领结婚证都需要准备什么东西?

结婚登记大致可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环节。
(一)申请
1、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
(2)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在实行婚前检查的地方,申请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检查证明。申请复婚的,可以不再进行婚前检查。
2、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驻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
(1)中国公民须持有:①本人户籍证明;②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2)外国人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③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的证明。
(3)外国侨民须持有:①本人护照或代替护照的身份、国籍证件(无国籍者免交);②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③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还必须提交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凡证件齐全、符合法律规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可持证件和男女双方照片,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如实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供规定的有关证件和证明,不得隐瞒真实情况。
(二)审查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不明之处,应当向当事人询问,必要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三)登记
1、予以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离过婚的,应注销其离婚证。但对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登记申请,应在收到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涉外婚姻的结婚证须贴有男女双方当事人照片,并加盖办理涉外婚姻登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专用章。
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2.不予登记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非自愿的;
(3)已有配偶的;
(4)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说明理由。当事人认为符合婚姻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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