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论述一审审判程序当中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论述一审审判程序当中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一)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二)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四)组织交换证据;
(五)归纳争议焦点;
(六)进行调解。

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论述一审审判程序当中审前准备程序的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普通程序中,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r\n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r\n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r\n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n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n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r\n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r\n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r\n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r\n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r\n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r\n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n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法律分析:审理前的准备通常包括以下几项内容:一、在法定期限内将起诉状和答辩状副本分别发送被告和原告。二、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应当在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根据司法解释还应送达举证通知书。三、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主要是指法庭要审查原被告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及有关证据材料。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要主动收集。其目的在于使审判人员掌握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和庭审中需要调查、辩论的主要问题,为庭审的组织和指挥做好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相关专题: 程序 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