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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在普通程序中,审理前的准备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r\n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r\n 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r\n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n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r\n 第一百一十五条 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r\n 第一百一十六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r\n 第一百一十七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r\n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r\n 第一百一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r\n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r\n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n 第一百一十九条 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审理前的准备程序

审前准备程序的介绍

审前准备程序,也称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开庭审理之前为开庭审理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

在第一审普通程序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前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是刑事还是民事?如果笼统的说,就是用传票提前通知案件的双方,有律师的通知律师,刑事案件要以出庭通知书通知检察院,告知双方在庭审中的权利和义务,熟悉案卷现有材料,组成合议庭。具体的翻法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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