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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婚姻制度的影响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西周婚姻制度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多妾制,即使皇帝也只是有一个老婆,但那个时候的内容只要有条件,可以娶很多个老婆,但那叫妾,不能称妻。妾下面还有通房丫头。只有办了手续的通房丫头才能称妾。如《红楼梦》里的赵姨娘。
  中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中国古代文化史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人类社会的三大生产中,婚姻是实现人类自身生产的唯一方式,是社会伦理关系的实体。由于人类自身生产使人类的生命得到延续,从而形成各种人际关系以及社会文化心理和礼俗。人类为了生存和发展,必须从事于生产资料和生活日用品的生产,其中一些产品则成为文化的物化成果;而人类精神生产所形成的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又作为精神文化反作用于物质生产和人类的自身生产。
  正是由于婚姻在上述三大生产中占有重要地位,因此被称为“婚姻大事”。中国封建伦理道德把婚姻当做人际关系的开端。《易·系辞》:“天地絪缊,万物化醇。男女构精,万物化生”。自然界由阴、阳二气交感所产生,人类是由男女交接而产生。纳西族东巴经象嫌坦形文字中有关于人类自然产生的观念,与《易·系辞》的说法相近。在天地之间产生气,气变成蛙,蛙变为人类(男人由天上生,女人由地上生,天地产生人类)。这是对产生人类的原始看法。
  中国封建社会的伦理规范认为:“昏(婚)礼者,礼之本也。”“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政”(1)。它把婚姻家庭视为组成社会肌体的胚胎。
  我国封建社会,妇女没有社会地位,夫为妻纲,妇女的一切只能服从和依赖于丈夫,即使丈夫死了也不准改嫁,从一而终。而男子却可以三妻四妾,皇帝有三宫六院,一般的达官贵人亦都妻妾成群。一个男人能娶多少女人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而这些女人在家庭中的地位也是不同的,只有被称为正室的女人才具有妻子的资格,其余只能处於从属地位。翻开《红楼梦》看看,王夫人和赵姨娘的家庭地位是多么不同,就是她们的儿子在家中的地位也是天壤之别。但在众多妻妾中正室只能是一人,否则,为什么贾宝玉不能同时娶林黛玉和薛宝钗为妻呢?所以我国古代实行的实际上是一种“一夫一妻多妾”的婚姻制度。正因为这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千百年来上演了多少人间悲剧?它是强加在我国古代妇女身上的沉重枷锁。
 指从议婚至完婚过程中的六种礼节,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一娶亲程式,周代即已确立,最早见于《礼记·昏义》。以后各代大多沿袭周礼,但名目和内容有所更动。
  一、纳采
  六礼之首礼。男方欲与女方结亲,请媒妁往女方提亲,得到应允后,再请媒妁正式向女家纳“采择之礼”。《仪礼·士昏礼》:“昏礼,下达纳采。用雁。”古纳采礼的礼物只用雁。纳采是全部婚姻程序的开始。后世纳采仪式基本循周制,而礼物另有规定。
  二、问名
  六礼中第二礼。即男方遣媒人到女家询问女方姓名,生辰八字。取回庚贴后,卜吉合八字。《仪礼·士昏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宾入授。”郑玄注:“问名者,将归卜其吉凶。”贾公彦疏:“问名者,问女之姓氏。”
  三、纳吉
  六礼中第三礼。是男方问名、合八字后,将卜婚的吉兆通知女方,并送礼表示要订婚的礼仪。古时,纳吉也要行奠雁礼。郑玄注:“归卜于庙,得吉兆,复使使者往告,婚姻之事于是定。”
  四、纳征
  亦称纳成、纳币。六礼中第四礼。就是男方向女方送聘礼。《礼记·昏义》孔颖达疏:“纳征者,纳聘财也。征,成也。先纳聘财而后婚成。”男方是在纳吉得知女方芹伍桐允婚后才可行纳征礼的,行纳征礼不用雁,是六礼唯一不用雁的礼仪,可见古人义礼之分明。历代纳征的礼物各有定制,民间多用首饰、细帛等项为女行聘,谓之纳币,后演变为财礼。
  五、请期
  又称告期,俗称选日子。六礼中第五礼。是男家派人到女家去通知成亲迎橘敏娶的日期。《仪礼·士昏礼》:“请期用雁,主人辞,宾许告期,如纳征礼。”请期仪式历代相同,即男家派使进去女家请期,送礼,然后致辞,说明所定婚期,女父表示接受,最后使者返回复命。
  六、亲迎
  又称迎亲。六礼中第六礼。是新郎亲自迎娶新娘回家的礼仪。《诗经·大雅·大明》:“大邦有子, 天之妹,女定阙祥,亲迎于渭。”亲迎礼始于周代,女王成婚时也曾亲迎于渭水。此礼历代沿袭,为婚礼的开端。亲迎礼形式多样。至清代,新郎亲迎,披红戴花,或乘马,或坐轿到女家,傧相赞引拜其岳父母以及诸亲。岳家为加双花披红作交文,御轮三周,先归。新娘由其兄长等用锦衾裹抱至轿内。轿起,女家亲属数人伴送,称“送亲”,新郎在家迎侯。
  聘娶六礼中,雁是最重要的礼品。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对用雁作为礼品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雉,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迁徙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飞禽,很难捕捉,后人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经过此“六礼”,婚姻正式成立。如此复杂漫长的过程,都是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从中牵引,而真正结婚的男女双方都未直接参与,只有在结婚完成之后才见对方模样。如此玄妙的结合,是谓千里姻缘一线牵,男女之间的姻缘,要经过媒人的物色,经过生辰八字批合吉凶,就仿佛两个今生素不相识的人,不知经过几世的修缘,今生在出生之时,就以定下姻缘,共度一生。
 我国古代社会实行许可离婚、专权离婚、限制离婚的制度。反映在离婚方式上,以“出妻”为主,以“义绝”、“和离”和一定条件下的“呈诉离婚”为补充。
  第一,出妻制度。
  出妻,即男子强制休妻,是我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方式。我国古代的“礼”和“法”为男子休妻规定了七种理由,这就是所谓“七出”。《大戴礼记·本命》记载:“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是指儿媳不孝顺公婆,得不到公婆的欢心,尽管妇女没有过错,只要公婆不喜欢儿媳,即可成为出妻的理由。无子,即妻子不生儿子,封建时代的法律规定“四十九以下无子,不合出之”。淫,即指妻子与人通奸。妒忌,在古代社会,官宦豪绅除娶一个正妻外,还可以纳妾。如果女子从思想、行为上不准丈夫纳妾,男子可以此为理由将她休掉。恶疾,指妻子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据考证,这里的恶疾,主要指的是麻风病。多言,指妻子多言多语,离间了夫家的亲属关系。窃盗,指妻子擅自动用家庭财产。在古代社会,妻子对家庭财产没有处理权,私自动用家财就被认为是盗窃。
  为维护封建道德,古代婚姻制度又规定了三种丈夫不得休妻的法定事由,客观上取得了保护女性权利的效果。这就是所谓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丈夫也不得将其休弃。其内容,按照《大戴礼》所记载为:“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即:
  妻子无娘家可归、无所依附的,不能休;
  和丈夫一起为公婆服过三年丧的,不能休;
  结婚时夫家贫贱,曾与夫同甘共苦,后来富贵了,不能休。
  第二,和离制度。
  和离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一种允许夫妻通过协议自愿离异的法律制度。但在男尊女卑的封建社会里,妇女受着传统的“三从四德”和贞操观念的严重束缚,很难真正实现其离婚的愿望。所谓和离,大多是一种协议休妻或“放妻”,往往成为男方为掩盖“出妻”原因,以避免“家丑外扬”而采取的一种变通形式。
  第三,义绝制度。
  义绝制度不是独立的离婚制度,而是一种刑事案件附带的民事法律后果。如果夫妻之间,夫妻一方与他方的一定亲属间,或者双方的一定亲属间发生了法律所指明的相互侵害如殴斗、相杀等犯罪事件,在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夫妻关系必须解除。 义绝具有强制性,合当义绝而不绝者要受到处罚。
  第四,呈诉离婚制度。
  所谓呈诉离婚,即发生特定事由时由官司处断的离婚。依封建法律规定,如果“妻背夫在逃”、“夫逃亡三年”、“夫逼妻为娼”、“翁欺奸男妇”等,男女双方都可以呈诉要求解除婚姻关系。

西周婚姻制度的影响 西周的婚姻制度对古代社会的影响

从哪个朝代开始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就可以离婚

法律分析: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形成于西周时期,西周的婚姻制度受礼的影响体现了宗法礼教对家庭的影响,维护了男尊女卑的等级观念。西周时期婚姻家庭制度已经较为完备,而在西周时期形成的婚姻基本原则对之后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各朝代的婚姻制度都有深刻的影响。后经汉唐宋明清演变形成了受儒家思想影响特有的婚姻制度。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适婚年龄的规定。一、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由于我国古代婚姻制度形成的时候深受宗法制度的影响,所以并不像成语“三妻四妾”和电视剧中演的那样,而是严格的执行一夫一妻制,即一个男性只能有一个嫡妻,这是因为宗法制十分重视嫡庶之别。嫡庶无别,嫡长子继承宗祧和爵位的原则就无法维持,势必导致整个宗法的混乱。然而,在中国几千年的一夫一妻制中,一夫多妻被以不同名分的妻、妾形式保留下来并加以发展,其目的在于确立妻、妾在家庭内的尊卑地位以维护家庭秩序。所以,准确地说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应该是一夫一妻多妾制。(二)同姓不婚西周周公制礼,为了规范血缘宗法的有序传承规定的同姓不婚的原则,人不娶同姓女除了是为了壮大家族力量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出于家庭伦理的考量。当时的人认为同姓女也是传于祖先遗体,娶同姓女为妻就是亵渎祖先,因此娶同姓女为妻是有悖人伦形同禽兽的作法,有违孝道和宗法因此要被禁止。(三)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周礼规定男不亲求,女不亲许,一般是男方主动请媒人提亲。孟子也指出: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钻空隙相窥,逾墙相从,则父母国人皆贱之。不奉父母之命,没有媒证的婚姻,社会是不承认的,该女子的地位只能比同于媵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婚姻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反映了古代社会家长制度和包办婚姻的价值观,这一观念至今在我国依旧有很大的影响。(四)适婚年龄的规定史料记载,先秦令: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战国齐桓公令:男三十,女十五;战国越王勾践令:男二十,女十七;汉惠帝令:女十五;晋武帝令:女十七。北周武帝令:男十五,女十三;唐太宗贞观令:男二十,女十五;唐玄宗开元令:男十五,女十三;宋仁宗天圣令:男十五,女十三;宋宁宗嘉定令:男十六,女十四;宋司马光《书仪》:男十六,女十四;明太祖洪武令:男十六,女十四;清《大清通礼》:男十六,女十四。相对于今天的结婚年龄来说,中国古代的婚龄普遍较早,中国古代是个农业社会,地广人稀,为鼓励人口增殖,历来是提倡早婚早育,并以此作为增加生产,提供兵员的重要手段,而且早婚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采用加赋的手段惩罚,而且要罪及父母,甚至动用极刑。二、结婚的程序要件“三书六礼”是中国的传统婚姻习俗礼仪。“三书”指在“六礼”过程中所用的文书,包括聘书、礼书和迎书。“六礼”是指由求婚至完婚的整个结婚过程。“六礼”即六个礼法,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和亲迎。“三书”是结婚过程中所用的文咐磨书,可以说是古时保障婚姻的有效文字记录。分别指:聘书:即订亲之文书。在纳吉(男女订立婚约)时,男家交予女家之书柬;礼书:即在过大礼时所用的文衡友斗书,列明过大礼的物品和数量;迎书:即迎娶新娘之文书。是亲迎接新娘过门时,男方送给女方的文书。六礼是结婚的法定程序,包括:纳彩:男方请媒人向女家提亲问名:男方询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卜于宗庙以定吉凶纳吉:卜得吉兆后即于女家订婚纳征又称纳币:男方送聘礼至女家,婚约正式成立请期:商请女方择定婚期亲迎:婚期之日新郎迎娶新妇六礼程序是礼治社会下的产物,从西周开始确立,在中国古代婚姻史上影告闭响深远,以后各朝一直传袭下来。经过六礼的程序之后,婚姻成立。汉唐以来在法律上规定聘娶是婚姻成立的唯一方式,成为我国盛行几千年的结婚方式。三、离婚制度(一)七出、三不去解除婚姻关系的大权掌握在男子手中,称为:“出妻”、“休妻”。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条理由休妻妻子故而得“七出”之名。“七出”指的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第一、“不顺父母”:亦即妻子不孝顺丈夫的父母;第二、“无子”:亦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理由是“绝嗣”,在传统中国,家族的延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法生出儿子来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第三、“淫”:败坏道德、破坏伦常。亦即妻子与丈夫之外的男性发生性关系,理由是“乱族”;第四、“妒”:指妻子好忌妒。理由是“乱家”,亦即认为妻子的凶悍忌妒会造成家庭不和;第五、“有恶疾”:指妻子患了严重的疾病;第六、“口多言”:指妻子太多话或说别人闲话。理由是“离亲”;第七、“窃盗”:即偷东西。理由是“反义”,即不合乎应守的规矩。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第一是指结婚时女方父母健在,休妻时已去世,原来的大家庭已不存在,休妻等于是无家可归;二是和丈夫一起为父亲或母亲守孝三年的不能被休;三是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后来富贵了。“三不去”是作为“七出”规定的补充规范,但指出“恶疾及奸者不在此列”。也就是说,妻子若符合“七出”中的“有恶疾”及“淫”两项,则不在“三不去”的保障范围之内。另外,若有义绝(婚姻双方家族之间的“伦理之义”已经断绝,包括夫妻分别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实施了殴伤行为或夫妻双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发生了殴伤行为,妻子犯奸和意欲谋杀丈夫,即使此时夫妻之间感情尚可也必须强制离婚,否则予以处罚)的情形,法律规定双方必须离婚,则“三不去”亦没有保障。(二)和离古代离婚制度包括"休妻"和"和离",而和离指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和议后离婚,而不单纯是丈夫的一纸休妻.“和离”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在“诸犯义绝者离之”条后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问罪)。”和离需由丈夫签“放妻书”。后代循唐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法律依据】:《大清通礼》 男十六,女十四《大戴礼记》 妇有七去: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不顺父母去,为其逆德也;无子,为其绝世也;淫,为其乱族也;妒,为其乱家也;有恶疾,为其不可与共粢盛也;口多言,为其离亲也;盗窃,为其反义也。妇有三不去:有所取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4.结合西周婚姻制度,思考缔结婚姻的目的是什么?

恩格斯曾说,生产包括生活资料生产,同时也包括人类自身 的生产、种族的繁衍。每个人,无论时间空间,都受劳动和婚姻 两种制约,这也是人与动物的根本不同点。了解婚姻是了解各 种社会关系的窗口。西周的宗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 构,而返并顷婚姻关系在整个社会关系中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之一,两 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在现有的文献中,研究宗法制度的例 子不胜枚举,研究西周婚姻制度的也很多,但是研究二者关系的 很少,本文试图通过对西周宗法制度和婚姻制度的分析,进而对 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西周宗法制度分析

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 的家族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 治形式,宗法制度是从原始社会后期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到 西周时才形成严密制度。其核心内容,是在维护父权的基础上 进一步突出兄权,确保嫡长子继承的世袭特权。

宗法制度实用于王、诸侯、卿、大夫、士内部。按照宗法制的 原则区分“大宗”和“小宗”,“大宗”和“小宗”是在嫡长子继承 制的前提下为处理嫡长子和他的嫡庶之间的关系而设的。具体 来讲,周王自称是上天的“元子”(长子),代表上帝统治人民,他 既是政治上的共主,又是天下的“大宗”,其王位由嫡长子继承, 世代保持“大宗”地位。“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 臣”是最形象的说明。“西周是一个天子为总族长的庞大的宗族 体系。异姓诸侯通过联姻与周人的宗族体系连为一体,周天子 称同姓诸侯为伯父、叔父,称异姓诸侯为伯舅、叔舅,这样,国家 就宛如一个庞大的家族系统形成族权与政权的结合。”

国学大师王国维在《殷商制度论》中曾指出:“周人制度之 大异于商者,一曰立子立嫡之制,由是而生宗法及丧父之制;并 由是而有封建子弟之制,君天子、臣诸侯之制,二曰庙数之礼;三 曰同性不婚之制。”可见王国维在探究商周之间制度变革的问 题时,血缘关系规范上的种种变化以及与之相关的礼法和宗法 制度已经被认为是关系全局的事情。

二、西周婚姻制度分析

《礼记》有言:“男女有别然后父子亲,父子亲然后礼作,礼

作然后万物安”,“昏礼者,万世之始也”,在宗法制度的条件下, 婚礼和继承制度构成了西周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

随着礼的成熟与完备,西周的婚姻制度相比夏商时期已经 相当系统和完善。西周统治者承袭了夏商王族的一夫一妻多妾 制,这也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原则。按照西周宗法制度的要 求,正妻只有一个,正妻所生的叫“嫡系”,其他妾所生的叫“庶 出”,正妻与其所生的子女在家庭的地位与妾以及妾所生的子 女的地位截然不同,而这种庶嫡之分,正是为了保证家族延续和 维持正常家庭关系的需要,对于维护和延续宗法制有重要意义。

除了一夫一妻多妾制以外,西周的婚姻制度还有两个重要 原则,其一就是王国维所说的“同姓不婚”,其二是“父母之命, 煤妁之言”。同性不婚之原则我们将留在下一部分详细说,这 里着重分析一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诗经》说:“娶妻如之 何,必告父母”“贤妻如之何,匪媒不得”。在宗法制度下,婚姻 并非建立在男女双方相爱的基础上,虽然《诗经》里也有“执子 之手,与子偕老”的绵绵情话,但是这毕竟不是普遍现象,大多 数妇女是被迫结婚,作为繁衍后蔽慎代、维系宗族的漏陆工具,而她们的 婚约仅仅是“父母之命”,或者是媒人简单几句话语的产物。在 当时,没有经过家长同意的婚姻之事被称为“淫奔”,为礼法所 不容。这里的礼法指的就是《周礼》,西周时期没有成文法,《周 礼》在当时充当的就是法律的作用,完全具备法的性质,结婚也 要遵循礼法。

三、宗法制与婚姻的关系

西周的宗法观念渗透到政治、经济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 面,婚姻制度是怎样反映宗法制度,他们两者之间的关系又是怎 样的呢?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从婚姻的内涵看。

魏斯特马克(E. Westermark)在《婚姻》一书中这样说:“婚 姻即经过某种仪式之男女结合,为社会所许可者,此种制度必以 社会之许可为其特征,到处皆然。”这个定义被普遍认同,即它 必须经过法律的许可和承认,而在中国古代没有婚姻法的情况 下,婚姻的社会性质属于礼制范围。所以西周时期,《周礼》实 际上充当着婚姻法的角色。“《周礼》蕴含的是一套在西周社会 占统治地位的价值观念和价值体系”。“礼”可以分为抽象的精 神原则和具体的礼仪形式,精神原则方面礼的核心在于“亲亲” “尊尊”,在于强调等级差别;从具体的礼仪形式可分为“五礼”、 “六礼”、“九礼”,而不管那种分类方法,其中都包括冠婚之礼。 由此可见,礼在婚姻制度中发挥着莫大的作用,婚姻礼仪也是反 映周礼无处不在的一面镜子。从另一个角度,我们说,西周的宗 法制度构成西周社会的基本结构,而我们前面也提到,西周的礼 仪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礼记》说:“夫礼始于 冠,本于婚,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此礼之大体也”。 二者是怎样的关系?事实上,二者是相辅相成的,只不过宗法制 是属于一种政治制度,而礼制是保证国家机器和社会秩序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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