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重复登记
两个人在民政结婚两次法院能否判决一次性解决
两个人在民政结婚两次没拿亮法院不能判决一次性解决。这种情况属于重复登记结婚。应该这样处理:双方当事人持身份证、户口本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核实婚姻登记信息。如果重复登记的情况属实,婚姻登记处可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做出书面情况说明,并对当事人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的相关情况及时备注。重复登记结婚的行为不是重婚行为,不会被判处刑罚。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敏帆、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枯宽

同一对夫妻重复登记结婚证
法律分析:首先雀备告,你不太可能和同一个人领两次结婚证。因为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记录已经全国联网,你在办理第2次结婚登记时,如果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能查到你上滚岁一次的结婚登记记录,不会再给你办理第2次。
其次,假如因为某种原因,你确实和同一个人办理了两次结婚证,也不算重婚。因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重婚是指已经领取结婚证的人再和“他人(她人)”领取结婚证或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况,你说的情形是和同一人领两次结婚证,所以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重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顷明;
(三)未到法定婚龄。
重复结婚登记离婚时怎么办
1. 有过一次婚姻的已经离婚了,然后再办结婚证时怎么办要带上离婚证吗
离婚后再次办理结婚证的时候,是要带上离婚证的。
中国公民在中国境内申请结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
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离婚的当事人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中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申请登记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分别持有下列证件: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 *** 或工作所在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扩展资料:
案例:女子丢失离婚证,为结婚起诉前夫要再离一次婚
离婚证丢失,自己的户口本仍显示已婚,无法再婚的王女士起诉前夫要求再离一次婚。近日,顺义法院受理了此案。
王女士诉称,她和张先生于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3月登记结婚,由于相识时间短而草率结婚,双方婚后无法正常沟通,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她在婚后一个多月独自搬离张先生家。年5月,双方在乡 *** 办理了离婚手续。
今年5月,她准备结婚,但发现自己的户口本仍为已婚信息,且她的离婚证已丢失,无法更改户口本上的信息,遂找到顺义区民政局、档案馆及乡 *** 等地查找当年办理离婚手续的有关材料,但均未找到。无奈之下,她起慎神诉请求通过法院判决解除与张先生的婚姻关系。
张先生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他说,自己与王女士已办理过离婚手续,发了离婚证,他的离婚证也丢失了,但双方已没有婚姻关系了。他于年5月已再婚,有结婚证。“如果我现在再和原告办理离婚,那我现在的婚姻怎么办?”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
参考资料:搜狗百科-结婚登记
参考资料:人民网-女子丢失离婚证 为结婚起诉前夫要再离一次婚
2. 再结婚登记需要离婚证吗
如果是离婚后的双方想要复婚就需要离婚证,如果不是离婚后的双方复婚,而是离婚的一方和其他人结婚,也需要带离婚证证明你是单身。离婚后再婚的有以下两种情况:
1、通常,如果男女双方原系夫妻关系,通过民政局离婚登记后现想复婚(再婚)的,则到婚姻登记机关履行结婚(复婚)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会收回双方的离婚证再发给结婚证。
2、通过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民政局会发给双方《离婚证》;如果是通过法院起诉离婚(诉讼离婚)的,则双方是没有《离婚证》的,只有法院的相关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作为离婚凭证。
3. 有结婚证,要离婚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枣饥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宽岩亏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五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 离婚后再结婚会有离婚记录吗
按正常的户籍管理制度,你结婚的时候,户口本上婚姻状况一栏应该改为:已婚。
离婚后改为:离异。根据我们国家目前的规定,离婚的话必须要去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或者是通过法院的判决离婚,所以说如果你离婚之后再一次结婚的话,那么肯定是会有记录的,本人的户口簿或者是本人在民政局的登记上面都会有记录。
所以说是不可能隐瞒的,更是无法消除的。离婚后肯定是有记录的。
在婚姻部门会有登记,在档案馆里会留存档案资料,如果是诉讼离婚的话,你的离婚判决书会永久保存。数据库里有相关资料。
如果与之后的配偶登记结婚时,本人不出示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婚姻登记处是不会发发放新的结婚证。对于过去,不要总想着掩盖,而是坦然面对,争取未来的幸福,夫妻间最重要的就是忠诚与真诚。
如果做不到这两点,幸福会离你很远。
5. 结婚没登记,怎么办离婚
无须办离婚手续。
1、我国《婚姻法》第8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就是说,只有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并领取结婚证,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才受法律保护。
没有领取结婚证,因此民政部门无法给办理离婚手续。这是因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对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这样的规定,除了应当出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离婚协议书外,还应当出示结婚证。没有结婚证,自然就不能也无须办理协议离婚手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1)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2)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扩展资料:
参考案例:
结婚未登记可依同居时间认定返还彩礼数额
男方向女方支付彩礼3万元并按当地习俗办了婚礼酒席后,双方共同生活,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两个月后男方欲结束事实婚姻生活,并向法院诉请女方返还彩礼。近日,广西南宁市宾阳县法院一审根据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判令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数额的三分之二。
年10月,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底,史某的父母拿出3万元作为彩礼钱。在收到彩礼钱后,王某置办了价值为1万元的嫁妆放置在史某家中,现在嫁妆均由史某占有使用。次月,双方按照习俗在男方家中摆酒席办理婚宴并共同生活,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因为共同生活期间不愉快,双方也就罢了结婚的念头,史某认为自己支付了3万元的彩礼钱却没有娶到妻子,于是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
法官说法:
原告史某与被告王某经媒人介绍认识后,因有缔约婚姻关系的意向,男方史某按照本地风俗习惯向女方交付彩礼,被告已收到原告彩礼钱3万元,最终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女方应返还原告彩礼钱。
双方共同生活了短暂的时间,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实际履行夫妻义务,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被告王某主观原因造成,酌情裁量被告返还原告彩礼钱2万元,扣除嫁妆价值1万元,两被告应返还原告彩礼钱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