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0变化大吗 新的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内容?
新的民法典新增了哪些内容?
侵权责任是民事主体侵害他人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第七编“侵权责任”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吸收借鉴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对侵权责任制度作了大袭必要迟厅的补充和完善。
要点一:确立 “自甘风险”规则
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要点二:规定“自助行为”制度。
要点三:“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明确列码仿隐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
要点四: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要点五:完善公平责任规则。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要点六:增加规定委托监护的侵权责任,即监护人将监护职责委托给他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托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详情官方电话

民法典正式施行,将对人们会产生哪些影响
新版的民法典在年1月1日正式实行,新版的民法典更加全面地对我国公民的生产、生活以及商业活动、婚姻、遗产继承等方面进行了说明。新版民法典实施以后,公民的正当权利将得到更加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将更加健全。
新版民法典对于婚姻的权利保障更加全面,离婚申诉将会有一个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30天内可以向申诉机关撤销离婚申诉,除存在家暴的情形以外,允许申诉人撤回离婚申请。新民法典要求婚前双方应告知对方重大疾病史,如果一方存在向另漏隐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行为,发生婚姻纠纷时被隐瞒的一方将获得更多的赔偿。
进入新时代,社会也出现了更多的新兴行业和领域,新版民法典同样注意到了社会的发展需要。如搜孙新版民法典中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将更加全善,民法典中规定个人信息包括了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如今手机等移动通讯的日益发展,许多记录在手机上的电子信息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任意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新版民法典中还对物业管理有了更加详细的阐述,以往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就能在小区上张贴广告,新民法典实施后,小区中张贴的广告等公共收益将归为全体业主所有。新版民法典中还规定,物业公司不能采取停水,停电等手段催交物业费,这些行为在之前很多物业公司都是十分常见的行为。
新版民法典还对遗产继承有了更多的说明,允许通过打印、录渣链像等形式确定遗嘱,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对于财产继承和遗嘱设立,同样适应了新时代的发展需求,为财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说明。
可以说,新版民法典为我们每一位公民的日常生活,工作,经营活动指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也为民事纠纷中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指明了方向。
民法典对2020法考的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将于年5月交由全国人大表决通过。民法是权利之法,它所调解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极为广泛,小到去菜市场买根黄瓜,去交个电费,大到公司设立,买卖飞机,还包括结婚买房,离婚财产分割等,民法与我们生活联系十分密切。而《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和保障书。那民法典的出台将对法考产生什么影响呢?
事实上,《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最为重要的影响,在其对民事规范之改变,而这些改变往往是考试重点,笔者择其重点介绍如下:
1、流押(质)制度
《物权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毕昌胡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迅尘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解析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做出流押(质)的约定时,应属无效,但《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并未直接否认该行为的效力,而是明确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即抵押权人可就抵押财产实现抵押权。
我们知道无效之评判在民法中是最强烈之否定,一味无效,并不能很好处理民事问题,并有可能损害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而规定,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一方面不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另一方面又促进资金流通,真正发挥抵押权的功能,显为立法之进步。
这里需要给大家解释一下,为什么《物权法》会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
因为,此时抵押人处于劣势地位,如果抵押财产价值大于应实现的债权额,当债务人到期不清偿债务就讲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时,就会使得抵押权人获得超额利益,这显然不道德,亦不能为诚实信用原则所容纳。
这边需要注意的是,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时,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当事人可以约定将抵押物作价抵偿债务,这是抵押权实现的一种方式,不是流押(质)的规定,同学们需要注意哦。
抵押物转让问题
1《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解析
抵押物转让在《物权法》中是个老大难的问题,曾经,老师给学生们的总结如下:
(1)抵押物仅指抵押物所有权变动而言如出卖、赠与、互易、出资、抵债,对抵押物设立抵押、质押、出租则不受限制。
(2)抵押权人同意,可转让,抵押人应当将转让所得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或提存;
(3)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行使涤除权即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可转让;
(4)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买卖合同有效。
在这种模式下,未经抵押权人同意,受让人也未行使涤除权时,抵押物是否能发生转让,在动产情况下,得看受让人是否善意,在不动产情况下,就不能转让。
如今,根据《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关于抵押物的转让,原则上明确,抵押期间抵押人有权转让抵押物,不论是否经过抵押权人同意,仅在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手拦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并且,抵押物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事实上,对抵押权人而言,不论抵押物在谁手中,只要抵押权存在即可。《民法典》(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更有利于抵押物流通,发挥抵押物的担保功能,促进资金融通。此一改变,顺应时代发展之潮流。
总之,《民法典》的出台对法考民法影响深远,同学们不可不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