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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方案用了不给钱

用了设计方案没给工程做也没给设计费怎么办?

你这种情况遇到的太多了,没有办法的。
首先你 应该参加正式点的招投标,这样会有投标补助。
第二现在很多标都是内定的,投标都是去陪标的,你要是认为投标不中就冤枉,那我们这样的都冤死了。

设计方案用了不给钱

用了我的设计不付钱怎么办 没签协议 是口头协议

把你设计时候留下来的东西准备好,去工商局注册,然后告他!

求救!作为设计方应客户要求,谈合同的同时开始设计并交了方案后,对方突然说不用你们了,合同没成立不能给钱!

发生这样的情况,楼主确实有些大意!不过对方即使钻了个空,但也必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可以对其要求索赔!

  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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