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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正义论 经典句子 罗尔斯正义论的核心主张?

0世纪60年代,经历了两次世界大战的西方各国都处于战后的缓和时期,在这样的世界背景下,罗尔斯所在的美国经济发展迅速,社会面貌发生了极大的变化,生活前景似乎一片光明。但事实却恰恰相反,接连暴露的社会问题,无处不在的动荡和危机,迫使美国人不得不开始怀疑自己的价值信仰,严重质疑社会制度的合理性。他们急需一种新的理论来解释与解决各种社会问题,建立起一种新的社会信仰。在这种背景下,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无疑会在社会上产生巨大的反响。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①对于任何不正义的东西都应该改造或废除,“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②他将正义区分为社会的和个人的正义,并且主张正义首先是社会的正义。因为人生活在社会中,只有在社会制度的基础上,才能决定一个个人行为是否具有道德合理性。为了论证自己的正义理论,他使用了改良的社会契约论,他将缔约的各方都置于一个“无知之幕”之后,使他们对任何关于自身特征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力图通过对在这种状态下的人的选择的理解和分析,建立起一种指导制度设计的根本道德原则,即他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有两个:“第一,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这里,第一条原则实际上就是自由优先的原则,“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两条原则的地位并不一样,第一条原则高于第二条原则;第二条原则中,机会平等原则高于差别原则。
  在正义两原则中,他注重对人的尊重,这符合了人们的心理和现实的走向,易于人们接受;他所倡导的正义是社会的正义,承认并强调差别原则,即他的社会正义有一定程度的相对性,这样的形式正义确立了人的权利平等的同时,也照顾到人们的物质利益,因而它在维护社会稳定上起着极大的作用;另外,他的理论不是简单地回复过去,而是发展地回复,这是西方传统的自由主义所未体现的。总之,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涉及了社会的各个领域,深刻影响着社会的方方面面。
  对罗尔斯“正义论”理论的批判
  对正义原则最初的契约状态的合理性批判。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所有前提是在“无知之幕”状况下的最初契约的设定。从这点上讲,他的理论是具有自然法性质的义务论,即在“无知之幕”状况下推导出的“应该”。在这种“应该”的指导下,人类维护着各个方面的公平、稳定、效益等等。虽然他的正义理论逻辑严谨,对社会的发展有巨大的指导和推动作用,但是仍未逃脱被人质疑的命运。人们对“正义原则是否合理地得自最初的契约状态”这一问题普遍持否定性意见。正义原则的最初契约只是一种在“无知之幕”背景下的假定,在这里,罗尔斯妄图通过那些被设定的、具有理性的以及对他人利益冷淡的个人选择来定下最初的契约。可是,每个个人即使抛去财富、威望、权利等的影响,他们对于正义的观点也可能有所不同,因而不可避免在那种“无知之幕”之下产生对立的“正义的原初状态”,从而使最初的契约陷入混乱的境地。更进一步讲,“无知之幕”的内容是什么?它的判别标准从何而来?若有标准,那么,为什么以这些为标准?它们是如何判定的?……问题都待罗尔斯去解决。

  对“反思平衡”的批判。罗尔斯的“反思平衡”是一种方法,它要求完善的道德理论是与人们深思熟虑后做出的道德判断相适合。这种方法应用于《正义论》的原则,即是要求人们应该不断地修改调整假定契约的通常模式,直到它与人们通常的正义观念差不太多为止。我们首先应该肯定他的这种与时俱进的思想,但是这种方法的应用存在着很多问题,如:“反思平衡”要反思什么?如何反思?反思的结果是否就是正义的?如何证明?等等。由于最初契约是假定虚拟的,因而它自身就存在着合理与否的问题。人们在对它进行反思的时候,轻易就会陷入正义标准确定的难题,更不用说把社会发展所带来的先进因素融入其中了。从另一种意义上讲,如若根据现实社会发展的正义要求来制定最初契约,这便不是反思,而是革新了。
  对“正义论”原则的分析与批判。面对两个原则,我们首先关注的是:原则本身是否是可接受的正义理论?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性的。纵使这两条正义原则无法从原始契约中正确有效地推知,他们也会因他们本身就是自明的道德真理而具有极大的诱惑力;从另一方面来讲,这两条原则弥补了功利主义在财产分配等方面的不足,特别是“使最差者获得最大好处”的原则,更是对人类产生了无限充分的吸引力。这已经在人们对“正义论”热烈拥护的现实中得到了证实。但是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也存在着缺陷:从第一条原则中,我们不难发现,罗尔斯在此处所讲的自由平等仅是强调自由的优先性。他认为,人类只有自由才能去发展和完成其他的事情,只有平等享有拥有自由的权利,才能进一步地维持社会秩序。但是他所指的“自由”是非绝对的和不平等的自由,因而,他的理论并未实质地消除自由所受的种种限制。第二条原则则是公开承认自由的不平等性,但是提出了平衡这种不平等性的方法,即要求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机会均等(形式平等),从表面上看,这一原则是通过维护最少受惠者的权利以及机会均等来体现社会正义的,但是,他的这个原则在接触社会现实时便会轻易暴露出他的资本主义本质。
  “正义论”对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启示
  中国正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作为中国文化精髓之一的“和谐”的本质要求是社会的发展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而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正是从社会制度和结构出发,从公平分配政治权力、义务和经济利益入手,对人们的价值追求作出适当的安排与限制,从而使整个社会处于和谐、稳定的有序状态。因此,它对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强大的现实意义。
  在政治方面,自由优先原则对于国家政策、制度以及法律的制定具有参考价值。根据自由优先原则,国家政策、制度以及法律的制定首先应该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即权利、义务和自由的平等。这意味着我国在制定国家政策、制度和法律、法规时应该首先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自由。若保障不了,则要使用其他原则予以调节和平衡;然后再使用机会平等原则,让每个公民参与到其中。只有这样的政策、法律等才是基本公平的,才最符合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核心理念。
  在经济方面,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解决的是公平与效率间的关系。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代中国,解决好二者关系更具重大意义:它关系到中国人民切身的经济利益分配,关系到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到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成败。然而,随着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贫富差距以及贫富分布不均的问题日益严重,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不公平的竞争和竞争主体机会不均等造成的。因此,要解决这种问题,更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完善经济体制及相关法律和政策,营造和建立公平、公正、自由的经济竞争环境,促进效率的提高,不断推进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在文化教育方面,正义原则有利于解决现阶段我国出现的教育不公平问题。如何看待教育不公平及找出教育不公平的成因是当前面临的重大现实课题,要想实现教育公平就必须同时考虑社会和教育两者的实际情况。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恰好可以为解决教育不公平问题提供一个很好的参考。目前我国政府正在努力完善法律对教育方面的规定,大幅度增加教育投资,差别对待城乡教育来大力改善这些不公平的现象。
  以上的借鉴是建立在忽略其正义原则来源的基础上的。实际上,现实社会存在着很多的不平等,诸如自然方面的不平等,这种不平等很难消除,但是从以人为本出发,人们可以在社会方面尽量予以弥补,以期望达到相对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的核心是其原则,因而他的理论结合现实世界就会涉及和指导社会的各个方面,这对我国构建和谐社会是有十分具体的指导意义的。但是我们在借鉴的同时,也应该看到他所期望的平等在实质上是不平等的,即为了形式上的平等,他对事实上的不同的个人适用同样的尺度。
  总而言之,正如马克思主义所坚持的“事物具有两面性”一样,罗尔斯的“正义论”原则也是正反两面的统一体。因而,我们要正确认识它,就必须看到它的优点和缺陷,在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既要吸收其优点,又要避免其缺陷问题的发生,从而促进中国的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中国的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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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论有哪些主要内容?

《正义论》内容精要:“正义”(justice)一词很早就出现于西方哲学、政治学、伦理学中。亚里士多德关于“正义”的特定意义可以概括为避免贪婪,即避免通过夺去另一个人的所有或通过拒绝给予某个人以他应得的尊敬、偿款和不遵守对他的诺言来为自己谋利。显然,这一定义主要用于人的行为。时过境迁,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家那里,“正义”概念越来越多地被专门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罗尔斯就直截了当地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正义的对象即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公平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方式。

另外,作为公平的正义还有一个特征,即把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设想成是有理性的和相互冷淡的,原初状态中相互冷淡的各方除了有关社会理论的一般知识,不知道任何有关个人和所处社会的特殊信息。

对原初状态作出规定性假设后,问题就是怎样去选择正义原则和选择什么样的正义原则。

社会正义原则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一种合作体系中的主要的社会制度安排。作为公平的正义在原初状态中将选择出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正义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2)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正义原则暗示着社会的基本结构的两大部分,一是确立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即有关公民的政治权利部分;一是与建立社会及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即有关社会和经济利益的部分。第一个原则处理前一方面的问题,第二个原则处理后一方面的问题。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第二个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优先于差别原则,只有在充分满足了前一个原则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后一个原则。

探讨了正义原则在制度方面的应用后,罗尔斯接着讨论了由两个正义原则带来的义务和职责。

履行职责要有两个前提:第一,背景制度是正义的;第二,履行者自愿接受这一制度的利益或机会。它意味着一种合作体系的公平份额、公平负担,而自然义务则不涉及自愿行为,是无条件的、绝对的,与制度也无必然联系。

罗尔斯的主要目的是联系人类的思想情感和目标志向,详细阐述一直被用来描述基本善和处在原初状态中的人们的利益的善理论,解决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的稳定性和正义与善的一致性问题,解释社会的各种价值和正义的善。

罗尔斯认为,一个人的善是由在合理有利的环境下他的合理的生活计划决定的。为了在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中保证正当对善的优先,罗尔斯区分了两种善的理论,一种是弱意义上的或者说不充分的善理论,一种是强意义上的或者说充分的善理论,前者用于原初状态中定义最少受惠者和用基本善来规定福利指标和代表人的期望,在此,善的理论是不充分的,只展开到足以保证能够合理地选择两个正义原则为止。

在对善作了一番描述后,罗尔斯转而讨论稳定性问题。这分成两个方面: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里的成员是如何获得一种正义感的,以及这种情感被不同的道德规定的相对力量。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就是一个旨在推进其成员的利益、有效地被一种公开的正义观管理的社会。罗尔斯探讨了保证社会基本结构处在一种稳定的正义状态所需要的道德情感的形成和发展,并勾画了在一个实现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可能出现的道德发展过程:权威的道德—社团的道德—原则的道德。

稳定性问题的第二个方面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和作为合理性的善是否一致的问题。在一个符合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中,一个人的合理生活计划将支持和巩固他的正义感。自律与正当和正义判断两者是相容的,一个满足了两个正义原则的组织良好的社会有助于加强它们。一个这样的社会是一种诸社会联合体的社会联合,体现了正义和社会联合理想的结合。

请问怎么评价罗尔斯的正义论

其实他的争议论 有着两面性。第一个是所谓我们认知的争议主观上的争议,第二个是客观上的争议,但这个可能会与主观上的正义有矛盾,他的正义论只是一个思考问题上的 两面性。并非给出正义的定义。 其实正义的同时会带来一定的罪恶。只是人们没有顾忌那么多,我读过他的书本来是想了解他心中的正义,但后来我也不知道 真正的正义到底是什么样的形式纯在。被他搞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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