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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什么 结婚证是什么?

结婚证是什么?

小蔡:“您好,我想预约明天去办结婚证。”

刘仪伟:“好的,婚前检查你们做过了吗?”

小蔡:“查过了,她爸是开公司的,家里有房有车。”

刘仪伟:“嗨,我是说去医院检查!”小蔡:“哦……(犹豫,不好意思)也查过了,是男孩儿。”

【智慧火花】“存在的就是合理的”,对于多元社会,也许我们应该更加宽容地看待身边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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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证是什么 结婚证是什么?

结婚证有什么用处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如,隐瞒没有得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办理了结婚证的等等)虽然有结婚证,但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不会产生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婚姻法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
二、但是,对于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应该区分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是否自愿而有不同:
(1)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或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或一方实施欺骗行为而另一方认可(即结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除婚姻无效情形外,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记时因被胁迫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双方当事人均非自愿的情形,如单方或双方父母瞒着子女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效果应当亦如上面第二种情形,赋予男女双方以撤消权。盖因就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法律效果相同。

结婚证有什么用处

按照现在的《民法典》(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一般情况下,结婚证能够证明两人之间有婚姻关系,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但是,如果属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比如,隐瞒没有得到法定婚龄的事实,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属于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办理了结婚证的等等)虽然有结婚证,但婚姻是自始无效的,不会产生婚姻的效力,当事人之间也没有夫妻之间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要求婚姻双方当事人必须亲自到场属于结婚的程序性规定,是为保证当事人双方自愿缔结婚姻的实体条件服务的,也就是说当事人双方是否亲自到场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保证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自愿!因当事人的是否自愿是其缔结婚姻时的主观心理状态,很难通过其他加以证明,所以婚姻法将其以“必须”的字眼加以强调。
二、但是,对于一方或双方未亲自到场的情形,应该区分双方当事人的结婚合意的是否自愿而有不同:
(1)双方当事人有结婚登记的共同意愿,或共同实施欺骗行为或一方实施欺骗行为而另一方认可(即结婚合意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除婚姻无效情形外,应认可其婚姻的效力。
(2)婚姻登记为一方当事人利用关系取得,另一方在其登记时因被胁迫结婚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3)双方当事人均非自愿的情形,如单方或双方父母瞒着子女为其办理的婚姻登记,其法律效果应当亦如上面第二种情形,赋予男女双方以撤消权。盖因就结婚登记这一法律行为而言,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应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法律效果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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